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审计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在查办和惩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和发展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鄂检会〔2000〕8号和武检会〔2000〕1号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审计局共同建立相关情况通报联系会议制度、涉案线索审议移送制度和提前介入审计及个案协查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和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是案件移送和工作协调联系联络机构,在市涉案线索审议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涉案线索领导小组半年召开一次情况通报联席会议,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可随时联系与通报。会议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确定,会务工作由召集的一方承担。
第五条 情况通报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1.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工作进度;
2.通报案件移送、立案、查处及进展情况;
3.研究解决需要提前互相支持解决的相关事项;
4.定期总结案件移送和协作配合的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协调下一级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工作协作配合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根据联席会议的内容,分别组织准备相关的书面材料,提交联席会议。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会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分别做好联席会议的记录。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双方会签后遵照执行。
第八条 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室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法,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线索,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将涉案线索按要求填写《涉案线索移送审议表》,并附上相关材料、证据复印件,送局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在签收回执上签字、盖章,签收回执上注明签收材料清单及签收时间。
第九条 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收到局各业务处《涉案线索移送审议表》后,由市审计局、市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审议分析,重大涉案事项提交涉案线索审议领导小组审议分析。
第十条 经审议确认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具体承办涉案线索业务处制作《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由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连同有关证据及材料向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移送,并办理相应的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移送的涉嫌犯罪线索要及时进行审查,对决定立案的,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应在立案后及时将立案情况书面通知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及时送达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并退还有关材料。
市审计局对市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的10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市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通知书送达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办案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由审计部门审计的,应及时提请审议,经双方确认后,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应将涉案线索的有关材料、证据及《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表》送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收到《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移送表》后,应进行初审,提出建议,并及时送分管局长审定。重大涉案线索的审计事项报审计业务会议或局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根据局领导对涉案线索的审定意见,对于决定由本局立项进行审计的事项,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计,并通知局综合处予以备案;对于应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应按审计管辖范围及时交相关处室组织实施;对于决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事项,应及时委托有关社会审计组织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审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的立案情况,市审计局政策法规处应及时书面通知市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处。
第十六条 市审计局各业务处室在审计过程中,认为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和其他违法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审计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派入提前介入,熟悉情况,为立案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办理个案中,需要市审计局介入的,可以邀请市审计局介入查证工作,市审计局应及时组织审计人员或内部审计机构到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人员就涉及审计专业性的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第十八条 市人民检察院、市审计局认为需要对方介入协查的案件,由提请方填写《案件协查申报表》,经双方商定确认后实施。重要事项,提请召开市涉案线索审议领导小组商定。《案件协查申报表》应填制一式两份,交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审计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对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违反财经法纪的线索应区别不同情况,统筹安排力量进行审计。对于与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相关的涉案线索,优先予以承办。对于其它涉案线索,凡是线索比较清楚具体的,原则上由市审计局安排力量进行审计;凡是线索比较笼统模糊的,原则上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市审计局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凡市审计局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涉案线索或要协查的案件,市审计局应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送市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市审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和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审计工作的案件查处结果,应及时向市审计局予以通报。
市审计局对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违反财经法规的线索和提请市审计局提前介入的有关查证工作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审计局在办案协作中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对于双方协作查办的案件,实行成果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审计局在加强双方联系配合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联系配合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上述未尽事宜,由市涉案线索审议领导小组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