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审计局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有关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和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其他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武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已经发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上公布。 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发布等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审计局综合处负责。 第六条 市审计局在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前,应由有关业务处室向局综合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拟进行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 局综合处根据拟进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拟订计划,报局主要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或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市政府说明,经市政府同意后才能公告; (三)其他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市审计局任何处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公布审计结果,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审计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审计情况和结果; (二)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声誉、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有关问题的审计情况和结果; (三)审计本市业务系统(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结果; (四)涉及市直部门、区主要党政领导干部有关问题的审计情况和结果; (五)本级或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审计情况和结果; (七)审计的情况和结果公开后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八)虽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审计情况和结果。 第十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应当循序渐进,逐步推行。 第十一条 对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告,应遵从谨慎原则,注意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审计事业的发展。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不得超出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的内容范围。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积极认真的应对审计结果公告,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形成的有关材料,应纳入审计业务档案。局综合处应将审计结果公告的事项逐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公布审计结果或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依法追究有关处室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各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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