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能,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高依法审计水平,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审计复核工作规则》、《湖北省审计厅审计复核工作暂行规定》、《武汉市审计局审计复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业务会议,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报告经复核后,在制作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前,或议定、决定与审计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时,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比较重大的问题定性、处理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研究的会议。
第三条 不需要制作审计决定书的一般审计项目审计报告的审定,由局机关分管负责人召集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人、审计组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必要时其他有关人员可参加会议。
第四条 需要制作审计决定书的一般审计项目审计报告的审定、或一般审计事项的研究,由局机关分管负责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局机关分管负责人、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局法规处的复核人员可参加会议。
第五条 重要审计项目审计报告的审定、或重大审计事项的研究,由局机关分管负责人提议,或由局法规处提出建议,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分管负责人、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人和局法规处负责人及复核人员、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由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的重要审计事项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及其他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
(二)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大审计事项或者审计决定涉及较大处理、处罚金额的审计事项;
(三)审计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涉及追究处以上领导干部经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审计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执行后可能会产生较大审计风险的;
(五)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滞后性”以及不健全,而无审计处理处罚依据,较难作出审计决定的;或审计处理、处罚中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和贯彻“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的;
(六)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
(七)局统一组织的审计事项需要统一协调处理的;
(八)市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向我局移送的有关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涉案线索,或者在办案活动中提请我局配合协查的重大事项;
(九)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七条 由局机关分管负责人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应由审计项目承办处室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并据此编制审定审计报告会议记录,报主持审计业务会议负责人审定。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记录应纳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八条 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应由审计项目承办处室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商局办公室确定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和分送会议资料。
第九条 经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或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 审计项目承办处室应负责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工作。审计业务会议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并由有关审计项目承办处室起草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经局法规处会签后,报主持审计业务会议负责人审定、签发。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纳入审计业务挡案。
第十条 审计项目承办处室根据审定审计报告会议记录或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局法规处对审计业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应认真督查,并及时将执行结果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各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局2001年印发的《武汉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