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执法程序和处罚行为,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审计行政处罚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步式执法程序,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不直接实施处罚,而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步骤和方式。
第三条 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轻微的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应当采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对显著轻微违法行为,应当说服教育,促其规范,不予处罚。 对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应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等有关处理,若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处罚。
显著轻微违法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是指无意和过失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当直接依法处罚: (一)不听劝阻、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多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武汉市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执行标准》进行处理、处罚;对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三步式程序执行标准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条 加强对审计处罚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监督与指导的长效机制。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应当指导违法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主动纠正违法,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有效避免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第八条 审计机关认为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下发审计决定书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整改。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在收到审计机关审计决定书后拒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且依法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规范第三条处理。
第十条 拟对个人罚没5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没50000元以上的违法行为人,按照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法制部门审查,局主要领导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拟对个人罚没5000元以下、对单位罚没50000元以下的违法行为人,按照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法制部门审查,分管领导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三步式执法程序,应当将说服教育、限期整改与依法处罚置于同等地位,并制作相应工作记录和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自二00八年 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