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汉市内部审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武汉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企业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标准根据企业规模分为3000元、2000元、1000元三个档次。武汉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秘书处每年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档次并下发缴费通知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500元。
(三)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20元。
(四)各行业、区内审协会团体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 会员会费于每年初即开始交纳,最迟不得超过当年6月底。特邀会员免交会费。
(二) 对无故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围绕协会宗旨,主要用于开展组织对内部审计的调查研究;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编辑内部审计刊物;协会日常开支等。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设立收支账目。会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2001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