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山区审计局审计公示暂行办法 |
| [ 提供信息] 2005-12-1 13:40:15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机关廉政建设,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湖北省审计机关审计执法公示制》、《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武汉市审计局审计公示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公示,是指审计局采用不同形式,依法向社会公众或被审计单位公开审计执法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审计公示的内容包括:区审计局采用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机关审计职责、权限、程序,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权利,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以及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在实施项目审计之前,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或被审计单位公开项目审计依据、权限、程序、对象、内容、方式,审计期间,审计组组成人员名单、办公地点,审计工作纪律,举报联系方式等。 第四条 区审计局可以采用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示文书、政府政务网上公示或其他形式进行审计公示。 第五条 区审计局审计公示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审计项目,应经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六条 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小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项目投资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项目之前,都应当在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公示。审计调查项目或延伸审计项目是否进行审计公示由局分管领导确定。 第七条 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向被审计单位说明张贴审计公示是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严格依法审计,加强审计机关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并请被审计单位提供醒目的位置予以张贴。审计公示的张贴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第八条 区审计局派出的审计小组接到有关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应结合审计内容进行审计查证,并及时将举报和查证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第九条 局综合法规科接到有关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应及时报有关业务科室的分管领导审签后,转审计组所在业务科查证落实。 第十条 所有在审计期间通过审计公示接到的有关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以及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问题的举报材料及其查证结果,都应纳入审计项目业务档案,并将举报内容和查证结果以书面材料送局综合法规科备案。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接到有关审计组或审计人员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举报和反映,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按《洪山区审计局关于实行审计责任制的规定》和其他纪检、监察、人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局办公室在项目审计公示期间收到有关情况的举报或反映,应根据不同情况转局综合法规科或局分管领导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拟定审计方案和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按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规范性格式填写审计公示有关内容,并连同审计通知书送办公室付印。办公室按规定的纸张规格和文字规格印制。 第十四条 局综合法规科、各业务科室及各审计小组应按各自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审计公示期间的有关工作,凡属于不作为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审计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纪律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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