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细则》
二、审计工作程序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二)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资料。
(四)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的应注明原因。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区审计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区审计局,视同无异议。
(六)区审计局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