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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行贷款新洲区连江支流干堤举水整险加固工程征地拆迁资金的审计调查结果
[ 提供信息] 2008-6-27 15:13: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08年3月11日至4月20日,区审计局对世行贷款新洲区连江支流干堤举水整险加固工程征地拆迁资金进行了审计调查,主要审计调查了区移民办和邾城、三店、双柳、辛冲、凤凰、涨渡湖街、镇、场移民办以及相关部分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拨付、补偿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新洲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长江支流举水堤加固工程项目,属世界银行贷款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延伸的武汉市长江项目支流干堤府澴河、举水堤整险加固工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特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武汉市长江支流干堤府 澴河、举水堤整险加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农经〔2005〕2414号)、湖北省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武汉市长江支流干堤府澴河、举水堤整险加固工程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实施报告》(鄂世干移字〔2006〕第19号)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复。
  新洲区举水堤整险加固处理57.18km范围内征地拆迁移民工作,涉及新洲区邾城街、三店街、双柳街、辛冲镇、凤凰镇、涨渡湖农场六个街、镇、场,25个村(分场),57家企事业单位,6个相关电力、通讯及广电等部门,专项设施29家。共需搬迁移民1070户4534人,非移民户292户,拆迁房屋20.29万m2,征地面积为8244.36亩,新洲区举水堤段加固工程征地及移民安置补偿共需筹措资金13171.62万元,由武汉市全额配套。
  
  截止2008年2月底止,已完成移民户拆迁1027户,占计划的95%,非移民户283户,占计划的96%,企事业单位53户,占计划的92%,完成拆迁面积19.05万m2,占计划拆迁面积98%,已完成永久征地1732.5亩,占计划的100%,临时用地1790.2亩,占计划的29%,工程边施工边征用,移民还建新址征地407.86亩,占计划的100%。
  此次审计调查资金金额9981万元,其中:区移民办收到市水利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拨入征地拆迁补偿资金9663万元,其占应补偿资金的85.95%,未到位1579.34万元,建设管理费258万元,培训费30万元,排水费30万元。实际支付7670.20万元,此次共抽查了8个行政村、3个分场,抽查资金 3168 万元,占区移民办拨出资金的 42 %。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该项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组织较严密,签订的各项协议条款较清楚,各项补偿费的确认基本规范,补偿款兑付较及时,被拆迁移民户个人的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费基本发放到农户手中,群众对征地和拆迁生活安置基本满意。虽然各级移民办做了大量较为细致的工作,但由于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少数实际情况与《移民实施报告》的调查、统计数据存在差异,出现了少数漏项、漏登、偏差等现象,对工程建设施工也带来一定的影响。区移民办以及其他街、镇、场移民办提供的财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征地拆迁资金的收支情况,按要求设置了专账进行专户管理,除个别街(场)未专款专用外,其余街镇对资金的管理较规范,审批程序较严格,但是抽查的部分行政村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十分规范,均未设置专账专户,各村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和标准不一,少数村存在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大部分村使用票据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加以纠正和整改。
  二、审计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街镇村挤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162.78万元。
  (二)部分村财务管理不规范,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透明度不高,缺乏监管。表现在:部分村账务处理不及时,有关的原始票据仍未装订记账;部分会计资料手续不齐全。有的村原始票据无审批人签字;报销的票据不规范。大部分村报销的票据是不正规的发票、非正规收据或者白条;村级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未向群众公示,透明度不高,缺乏群众监督。
  (三)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配套措施未跟上。
  对被占地的农户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从长远利益看,单纯的金钱补偿并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长久之计,《移民实施报告》中明确要求:要采取多种措施对移民进行生产安置,加强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提高农民收入等。
  (四)财务核算或管理中存在违规设置银行帐户,财务处理错误,未开据领款,协议未签订等其他问题。
  三、审计建议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区审计局建议:
  (一)对相关街、镇、场以及村级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加强培训学习,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应立即将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支出票据不合规的应更换相关票据,手续不齐全的及时补办,村级尚未报账的原始票据应迅速实行“村账站管”,设置专户专账。
  (二)应严格界定土地补偿费的用途,除补偿给农户的土地费外,应以发展村级产业、兴办公益事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增加积累为主,严禁用于非生产性支出,同时用前还应征得所在村2/3以上成员同意,使用后收支情况定期向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移民办、经管站等部门应充分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丰富土地补偿方式,逐步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由征用农村土地的收益者来承担一部分村集体成员的保障基金,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也可以结合各村实际情况,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如:调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重新规划土地统一开发经营或发展二、三产业等,同时加大对农民的就业培训力度,帮助其掌握必要的能谋生存的技能。
2008-6-27 15: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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