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志文同志任区畜牧服务中心主任期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
| [ 提供信息] 2008-6-27 15:12:5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和《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规定, 2008年3月18日至5月6日,区审计局对齐志文同志任区畜牧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所在单位2007年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区畜牧服务中心系区一级预算拨款事业单位。2007年末,机关共有干部职工120人。 齐志文同志于2003年9月起任区畜牧服务中心主任,2007年11月调离。 2007年收入合计7,317,196元,支出合计6,409,881.97元,当年结余907,314.03元。2007年来,单位资产合计6118217.90元,负债合计3076062.55元,净资产合计3042155.35元。 审计结果表明,齐志文同志任职期间,较好地履行了经济管理职责,为畜牧事业发展,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一是任期内较好地完成区级绩效考核指标;2004年、2006年、2007年三年被区委、区政府授予合格单位,2005年被授予先进单位。二是任期内单位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净资产增加1538476.44元;三是任期内财务管理得到加强,基本能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如财务管理上,细化了公务接待、小车、文印等费用支出规定,经费按规定程序审批;四是单位重要经济事项基本执行了集体决策制,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每个重要事项在“大事记”中都有记载;五是审计期间,审计组没有接到群众对齐志文个人廉政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反映。 但这次审计也发现,齐志文任职期间区畜牧服务中心及所属单位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发票内容不真实等需要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007年区畜牧服务中心挤占专项资金166894.47元,用于弥补机关经费。 上述做法,不符合《农业事业费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27号)第七条中“农业事业专项经费是指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事业发展以及为发展农业事业提供保护和服务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和第十二条中“严禁基本建设和行政支出挤占事业费”的规定。 (二)2007年畜牧兽医站应拨未拨专项资金60,000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农业财政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财农[2003]90号)第六条中“严格执行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截留农业财政资金”的规定。 (三)无依据收取项目单位申报费50,000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第18号)第三条“以下几种乱收费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四)以维修、会务等费用发票报销节日费用110,000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的规定。 (五)动检站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出具收费票据所记载的要素不全。 上述做法,不符合《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收费票据的开具和保管单位收费时,必须开具收费票据,作为会计核算和记账的凭证。单位开具收费票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并在收据联加盖收费单位财务印章和经办人印章,否则视为乱收费”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区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要求区畜牧服务中心筹措资金予以归还。对应拨未拨专项资金,督促依规及时拨付。对无依据收费的问题,要求依规整改、纠正其收费行为。对发票不真实问题,除要求纠正外,并给予罚款的处罚。对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责成规范收费开票行为。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审计局建议:区畜牧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依用款计划安排支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规范单位及所属单位收费及财务支出行为。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区畜牧服务中心十分重视,积极落实审计决定,对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积极整改。对挤占专项资金的问题已调账处理;应拨未拨资金已拨付;审计之日起已停止无依据收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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