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崇万
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是政府主导,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民生困苦的财力资源。包括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救灾资金、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社会福利基金、福星工程和五保供养资金、抚恤金、残疾人事业资金等。资金来源主要是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资金补助、社会捐赠和福利彩收益分成等。近几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关注程度的不断升温,管好用好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已越来越为各级领导所重视,管理水平逐步得到提高。审计中发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和残疾人优待等资金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程序简单,方便了受益对象;救灾救济款物和“五个五”的发放按照“户报、村审、乡核、局批”的程序,手续齐备、拨付及时,使用公开,使困难人口和社会弱势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救助。虽然如此,审计也发现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研究改进。 一、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标准滞后于政策的发展变化。国家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已有十年时间,保障金标准已随着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几次调整提高。最初是每人每月110元,现在已达到每人每月186元。近两年,因物价上涨的因素,还先后增加了煤气、副食等临时补助。现在全额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可获得固定保障金和临时补助200元以上。但实际执行的步调确慢了两、三拍,保障标准仍执行前次调整的标准,临时补助完全没有执行。最后形成的结果:一方面是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保障资金大量结余;另一方面是保障对象和按新标准应保对象未能按政策规定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救灾资金施救额度过低,无济于事。救灾,主要是对自然灾害和少量得不到赔偿的非自然灾祸所造成的歉收、倒房、人员伤亡、基本生产资料遭毁遭盗、特困等情形的救助。救灾资金的使用,没有具体的文件标准,一直沿袭着抽象的视灾情轻重的习惯法则,以物质救助为主,以货币救助为辅。以前是一次性救助三、五十元,现在是二、三百元,最多五百元。尽管这样的变化体现了经济发展的形势要求,但是,现在城乡居民稍遇灾祸,其损失动则几千上万元,政府只能救助二、三百元,至多五百元,对于遭受灾祸的家庭来说,自是杯水车薪。 (三)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面窄、金额偏低。贫困群众,民政事业文件特指城乡低保人员、“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口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困人口。贫困群众因病可以享受“五免一减”(免:门诊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减:指定项目检查费)普通医疗救助。但文件特指的贫困群众的面很窄,在区域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足5%。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因受病种的限制,能够享受的面更窄。经计算,年均实际享受的面分别只占贫困群众总人口的0.58%和区域总人口的0.03%。救助金额上,普通医疗救助“五免一减”额度有限,真正意义重大的是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起初限定为6种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脑中风、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分别限定为2000元——4000元。近年增加到12种疾病(新增6种: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重症肝炎、严重烧伤、瘫痪、重度精神疾病),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金额分别限定为2000元——8000元。这样的限额,对照病种实际医疗总费用和反观病患者的经济状况而言显然偏低。再加上报销审核过程的紧把细扣,实际到手的救助金额更低。限定6种疾病的时候实际人均年度累计,获得的救助金额只有1376元,限定12种疾病的时候实际人均年度累计获得的救助金额也只有3140元。贫病交加难以解脱。 (四)五保供养资金按标准用得不实。近几年,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已全面采用了中心福利院和乡镇福利院集中供养为主的供养方式,且逐步纳入了城市低保。供养标准由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城市低保标准。财政逐月按城市低保标准拨付供养资金到福利院,福利院则综合使用。除用于五保对象的生活外,还要用于福利院管理、炊事、服务等人员的工资补助。因此上,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与实际享受标准有差距。 (五)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被挤占挪用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民政、残联系统人员、公务经费不足挤占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民政、残联机关及下属单位人员超编,预算留有缺口,为保正常运转,往往是火烧眉毛顾眼前,不管什么钱,只要在手边用了再说。二是福利设施基建投资过大,挪用其他专项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建福利院、慈善中心,县市(区)建、乡镇建,本无非议,但步子迈得太快、标准过高,超越了当期的投资能力,最后算“糊涂账”,“账上有钱,内部调剂”,拆东墙补西墙,让福星工程资金以外的其他专项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填凼子。 二、对策 (一)完备和广泛宣传民政事业政策。民政事业重要的职能就是让困难人群、弱势群体得到政府的关怀,享受生活保障和困苦救助政策的阳光。实现这一目标,一是要健全和优化民政事业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废止陈旧过时和不易操作的习惯方法,代之以与时俱进的易于操作的政策法规。救灾资金的使用,应制订出与灾情密切联系的、救济标准具体的政策措施,能够给受灾家庭解决一定比例的困难。贫困群众重大疾病救助应研究逐步实行免费救治,以利患者家庭在最低生活保障基础上挣脱困境。二是要广泛宣传民政事业社会救助政策。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结余量大、利用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群众对政策不了解。大病救助、救灾、残疾人关爱等政策,大多数群众并不知道,更谈不上如何申报。民政部门政务公开很重要,要通过群众喜爱的大众报纸、电视、宣传栏、传单等有效途径广泛宣传民政事业社会救助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按政策规定申请政府关怀。 (二)强化民政工作者的慈善意识和工作责任。民政事业说到底是政府的慈善事业,是代表政府送温暖、济苦困,解决灾困、弱势人群的民生问题。因此,民政工作人员必须有很强的慈善意识和责任感。一是同情心。贫困、受灾重病、无依无靠老弱残疾等人群同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分子,政策是关爱的。民政工作人员应成为政策的化身,政策的传感器,用真情去亲近和同情他们,把政策的关爱变为有形的现实。二是奉献精神。民政工作的性质是雪里送炭,常年奔忙于了解民生困苦、解除民生困苦,自己则是又苦又累,常常还要挨批评受怨气,没有奉献精神是干不好也干不长久的。三是工作责任。就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民政事业政策,按政策法规要求尽职尽责地管好资金、用好资金,让困难群众、弱势群体最大限度地享受政府福利;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更不得以权谋私搞人情救助;恪尽职守,防止资金流失。 (三)完整和细化编制民政事业预算。民政事业项目繁多,且各项目中还有多个不同的工作内容, 编制民政事业预算,必须兼顾完整和细化两个方面。完整编制民政事业预算,即全部项目民政事业的资金需求完整地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避免项目之间相互挤占挪用。细化编制民政事业预算,即每一项目的财政预算足额细化到各个不同的内容,不仅安排项目的专项资金,同时安排完成项目相应的人员和公务经费,避免不同的工作内容之间相互挤占挪用。随着机关人员编制的精简优化,财政预算将日趋科学合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得到提高。 (四)加强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对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是财政资金自然不得例外。为纠正和杜绝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较严重地存在的违规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尤为重要。要建立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年度审计和对其中特别敏感资金的使用进行实时跟踪督查的制度,让审计监督最大限度地起到关注民生、维护弱势人群合法权益的作用。对审计查出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法予以追究。在加强审计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财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纪检监督。分别在把握资金闸口、依法供给资金、保护资金安全,让民众反映民情灾情、检举救助工作偏差、保证民政事业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公开、公正、公平,和预防、惩治违纪行为各个环节发挥更大作用。民政部门要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三公开一监督”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真正做到心系民生、为民解困,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政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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