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以上表述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它一方面是指审计机构在经济、组织、人员等方面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以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审计法》第五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际审计界也非常强调审计的独立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九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指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必须独立于受审单位之外并不受外来影响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其工作任务。”另一方面,独立性是指审计是专职的,而不是同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监督都是结合各自的管理活动进行的。只有审计监督才是独立的或专职的。因此,在简明审计定义中应该反映审计的这一特征。
第二,审计的主体。审计定义应该指明审计主体,即由谁进行审计。在上述定义中,审计的独立性实际上已经表明了审计主体是独立于被审计一方之外的。至于是独立的机构,还是独立的审计人员,都不影响问题的实质。在有些审计定义中提到审计的主体是专职的机构或人员,我们认为,审计的独立性已体现出审计主体与被审计一方的关系,从简明的要求出发,可以将专门说明审计主体的字句在定义中省略。
第三,审计对象或客体,是财政、财务收支。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可以通过货币及其运动来计量和反映。一般地说,人们将反映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活动的货币运动称之为财政收支,将反映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济活动称之为财务收支。财政、财务收支的划分不是截然对立的,在某些方面它们是重合或交叉的,是从不同角度观察货币运动的结果。将审计的对象表述为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市场经济下经济活动货币计量的特点,也与《宪法》、《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审计的对象是财政、财务收支,绝不意味着它只适用于财务审计。必须把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同财务审计严格区别开来。一般地说,财务审计的目标是查错防弊,即注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不仅要达到以上审计目标,还要注重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离不开财政、财务收支,也要围绕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指标进行。由于财政、财务收支是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效益性,亦即审计经济活动的效益性。所以,将审计的对象表述为财政、财务收支,即适用于财务审计,也适用于效益审计。
第四,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是检查会计账目。财政、财务收支作为表现经济活动的货币运动,要通过会计账目连续、系统地反映出来。因此,会计账目就成为反映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载体”,因而也就成为审计直接的和主要的检查对象。这一表述具有直观性,通俗易懂,便于人们了解和认识审计工作。对会计账目可以做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会计账簿,又包括以形成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还包括对账簿所记录的信息,分门别类整理形成的会计报表。不管会计账目采用何种物质形式,都不会改变会计账目的性质,也不会对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产生本质的影响。
在审计实施的过程中,除会计账目外,还要涉及到对相关资料等的检查。但是,在简明审计定义中,可以将其省略。理由是:
首先,在审计实际工作中,大量的主要的工作是检查会计账目。简明审计定义应抓住本质,突出重点,而不应求全。对非本质、非主流的方面,可以忽略。
其次,简明审计定义并不是法律条文。《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已详细规定了审计的职责、权限,因而不会因为简明审计定义没有写入某些非主要的检查对象,而在实际工作中影响审计检查的范围。
再次,从国际惯例看,一般也不将非主要的检查对象写入审计定义。例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审计准则公告中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独立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加以检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其目的是对这些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示意见。”1980年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对审计的定义是:“审计是指对经营企业、经济主体和个人的由财务人员所掌管的账目加以审查,并证明其是否适当的一种活动。”上述定义只提到财务报表或账目,但并未妨碍这些国家的审计人员在实践中超出定义的检查范围以充分履行审计职责。
第五,审计职能是监督。这是审计的基本职能。审计的其他职能,如评价、鉴证等,产生于监督的需要,在简明审计定义中只反映审计基本职能就可以了。
第六,审计作为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其目标是保证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这一目标涵盖了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具有较广的适用性。它还包括了审计要依照一定法律或标准开展工作的含义。
以上各点,只是就现阶段的简明审计定义而言。审计定义受到时间、空间条件的限制。今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审计也将发生某些变化。人们可以从变化了的情况出发,对审计定义进行必要的修改。
--摘自中国审计学会、审计署审计科学研究所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