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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代拟稿应当由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必须经审计机关批准。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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