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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运用检查、监盘等方法,审查会计报表,取得审计证据。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代拟稿应当由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对被审计单位和在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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